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46號上訴人 王登頡 送達代收人解惟本被上訴人 陳新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原告之部分廢棄。㈡除原判決有利上訴人部分外,被上訴人應另給付上訴人30萬元。依此計算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969元(計算式:一審敗訴部分323,969元+上訴追加部分300,000元=623,96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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