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告 辜東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辜東茂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