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萬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39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及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簡易判決主文欄所載「以保護管束肆年代替之」應更正為「以保護管束參年代替之」。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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