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
聲請人 孫琴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訪」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姓名吳「訪」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附表備註「到期日應以「發票日」即民國113年3月2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