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葉正恆 被告 林紀隆 即 林紀裕 之繼承人
林健民 即林紀裕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林紀隆即林紀裕之繼承人、林健民即林紀裕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二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