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洪麟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