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9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吳兆偉 債務人 李翊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00110,119元自112年3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2.095%自112年3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0.247%計計算之。自112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595%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9月18日止,按年息0.2595%計算之。自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