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林梅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許連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許棟輝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許林梅(住彰化縣○○鄉○○村○○路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對債務人許連江、許棟輝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3建號建物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