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1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明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黃明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明寶(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受刑人就前開數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9所示之有期徒刑9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6年2月),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附表編號21,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自由裁定之事項,仍應受法律之內、外部界限拘束。而刑法於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後依一罪一罰規定論罪,然充分評價結果將導致過度刑罰,過度的刑罰使其邊際效用遞減,亦不符刑罰經濟之思考,故於定執行刑之過程中,法院應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各罪情狀綜合審酌,考量所犯數罪間反映的人格特質,調和應報主義與預防主義,非採取單純之加法計算或重罰,否則將違反比例原則,亦有違刑罰經濟的功能。綜上,因認原裁定所量處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撤銷原裁定,從輕定執行刑,為最有利受刑人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其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四、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定應執行刑是獨立的量刑程序,其裁量基礎並非任何前審的既有執行刑,而是法條規定的併罰各罪宣告刑,新的執行刑只受到宣告刑為基礎的法定上下限制約,以及前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此外並不受到既有執行刑的約束。更定其刑原本就是賦予法院解除先前確定應執行刑之實體確定力,目的在於讓法院有機會重新審酌併罰之全部犯罪之關連性,以決定出最符合罪責程度的併罰刑度。先前確定之應執行刑,僅是考量部分犯罪的妥適量刑結果,並不代表在考量併入之其他各罪宣告後,仍屬妥適的量刑結果。因此不應以純數學式的累計加總,把既有的執行刑直接加入新宣告刑,否則毋寧限制法官基於合目的性之考量。另更定其刑結果,祇要符合刑法第51條規定,即是以限制加重原則取代累加原則以決定行為人所受刑罰,固屬合法,但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刑仍須予以尊重,倘另定執行刑時,依其裁量權行使結果,認以定較原定執行刑為低之刑為適當者,即應就原定執行刑有如何失當、甚至違法而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詳載其理由,俾免流於恣意擅斷,而致有量刑裁量權濫用之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109年度台抗字第206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前定之應執行刑雖已失效,惟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刑仍須予以尊重,然另定執行刑時,依裁量權行使結果,若重新審酌併罰之全部犯罪之關連性及考量受刑人之罪責及罪刑相當性,認原定執行刑有所不當者,更定其刑之刑度仍可低於原定執行刑之刑度。
五、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臺北地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附表各編號之罪刑中,除編號10(2罪)、16(3罪)、18(4罪)、19(1罪)、20(3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均屬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前開數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據以向臺北地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原裁定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以各該罪之宣告
刑為基礎,並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6年2月為上限,並參酌附表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加計附表編號21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後,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固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然參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犯罪類型,被害法益固然不同,除編號1為搶奪罪,其餘均為竊盜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4月下旬至9月中旬,且所犯竊盜罪多經判處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情節非重,亦非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之犯罪,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原裁定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加計附表編號21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為基礎,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但其所依據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本身即未予敘明裁量之具體理由,而原審裁定亦同未說明裁量之具體理由,則所裁定之應執行刑是否合於前揭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之要求,而為適當裁量,非無疑義,是受刑人執前開事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認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
免發回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共計41罪),均為侵害財產法益犯罪類型,被害法益不同,但除編號1為搶奪罪,其餘均為竊盜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4月下旬至9月中旬,所犯竊盜罪除編號10(2罪)、16(3罪)、18(4罪)、19(1罪)、20(3罪)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均經判處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情節非重,亦非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之犯罪,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是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對全體犯罪為整體評價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6年2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中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表:(編號同原裁定)編號1(聲請書編號1)2(聲請書編號2)3(聲請書編號3)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05/13109/06/06109/04/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08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03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517、229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393號109年簡字第2149號109年度簡字第5570號判決日期109/09/21109/08/27109/09/2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393號109年簡字第2149號109年度簡字第55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01109/12/30109/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122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8號編號1至20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聲請書編號4、5)5(聲請書編號6、7)6(聲請書編號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05/18、109/05/19109/05/26、109/06/01109/07/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28、25924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28、25924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109年度易字第1007號判決日期109/11/24109/11/24109/12/1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109年度易字第10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30109/12/30110/0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2號編號1至20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聲請書編號9、10、13)8(聲請書編號11)9(聲請書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3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6/14、109/08/11、109/09/10109/08/24109年8月25日17時至翌日6時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28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28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2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判決日期110/01/20110/01/20110/01/20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8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02110/03/02110/03/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6號編號1至20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0(聲請書編號14、15)11(聲請書編號16)12(聲請書編號1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06/16、109/08/20109/05/07109/07/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68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68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46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判決日期110/01/13110/01/13110/01/13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24、27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17110/02/17110/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7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7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71號編號1至20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3(聲請書編號18)14(聲請書編號19)15(聲請書編號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4罪)有期徒刑4月(共5罪)犯罪日期109/07/21109/06/04、109/06/09、109/06/09、109/06/10109/06/14、109/07/01、109/07/19、109/08/22、109/08/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88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8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119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判決日期110/01/20110/01/20110/01/20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119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17110/03/10110/03/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0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0號編號1至20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6(聲請書編號21)17(聲請書編號22)18(聲請書編號23)罪名竊盜竊盜等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共4罪)犯罪日期109/06/04、109/06/16、109/07/15109/09/14109/08/02、109/08/03、109/08/13、109/08/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83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682、4355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93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判決日期110/01/20110/01/29110/02/2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93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0110/03/17110/04/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3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4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96號編號1至20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9(聲請書編號24)20(聲請書編號25)21(聲請書編號2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9/08/07109/08/12、109/08/04、109/08/21109/09/11、109/09/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39號等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39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61號判決日期110/02/25110/02/25110/04/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922號110年度審簡字第6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07110/04/07110/05/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9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9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10號編號1至20前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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