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家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7,551元【計算式:771162(本金)+6085(至起訴前一天之利息)+304(至起訴前一天之違約金)=7775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