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05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6年9月25日下午6時許│96年7月29日15時5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677號│96年度偵字第277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05號│97度簡字第6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8日│97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05號│97年度簡字第61號││決├─────┼────────────┼────────────┤││確定日期│97年3月18日│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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