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8號聲請人 陳延鎰 相對人 王文軒 相對人 蔡亞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16日向相對人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2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