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99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91年05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04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
三、相對人至95年04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3385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31173元為自91年05月17日起至95年04月2日止之消費款,2684元為已計算之循環利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申請書。證四: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79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秋鴻│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1173│├──────┼──────┼───────┤││元││自民國95年04│至104年8月31│年息20%│││││月03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秋鴻│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月息300元│││31173││月03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