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人相對人 張文華 相對人 陳月鶴 相對人 曹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1│108年11月11日│13,000,000元│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8日│└─┴───────────┴───────────┴───────────┴───────────┘┌───────────────────────────────────────────────────────┐│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2│108年1月30日│1,700,000元│1,492,773元│109年8月1日│1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