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原告A法定代理人A被告 唐偉誠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