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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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 黃智成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複代理人 李浩霆 律師被告 韓乙綺
韓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713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