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謝文倩 律師(即 潘素卿 之遺產管理人)代理人 郭冠妤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瓊華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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