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品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