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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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簡靜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萬昌礦業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