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紹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紹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6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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