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5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6,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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