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車長海 代理人 伍安泰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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