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追加之訴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93號聲請人 黃志賢
黃曉菁 黃建榮 黃珮淋
林麗鶯 黃建琳 許玉雲 黃瑞慶 黃秀娟 黃瑞嘉 張綉華 張綉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追加之訴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再字第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游悦晨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榕芝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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