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邦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公克,含包裝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只、吸管及注射針筒各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邦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判決免訴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殘渣袋1只、吸管及注射針筒各1支,因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因已逾追訴權時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判決免訴確定,有卷附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93年度速偵字第1740號卷第34頁);另扣得之殘渣袋1只、吸管及注射針筒各1支,則均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12月7日檢驗報告3份(見93年度訴字第3064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殘渣袋、吸管及注射針筒等物,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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