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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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冠甫 債務人 許智亮 即浮華四季商行債務人 許智信 債務人 許智彥 債務人 林子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