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10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溪順 債務人首席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榮晋 人債務人 張麗芳 債務人 蔡榮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 蔡榮晉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蔡榮晋」。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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