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黃良蕙 即 李金好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其他釋明文件(如各期帳單或相關記帳資料)俾利本院審認請求「新臺幣33825元」,及主張「新臺幣28539元」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