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1306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附表編號1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減刑後之刑,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1日起至96年4月2日│96年5月24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477│2642│├───┼───┼──────────────┼─────────────┤││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苗簡│易│││號├─┼──────────────┼─────────────┤│事││號│437│550││├─┼─┼──────────────┼─────────────┤│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6│7│││期├─┼──────────────┼─────────────┤│││日│6│9│├───┼─┴─┼──────────────┼─────────────┤││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苗簡│易││定│號├─┼──────────────┼─────────────┤│││號│437│550││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7│7│││期├─┼──────────────┼─────────────┤│││日│3│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