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目前並無何等刑事案件經起訴後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