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315號上訴人 謝熾樓
謝振銓 (兼謝 王癸香 之承受訴訟人) 謝如雯 (兼謝王癸香之承受訴訟人) 謝如婷 (兼謝王癸香之承受訴訟人) 謝旭棻 (兼謝王癸香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玲 (兼謝王癸香之承受訴訟人) 彭日紅 莊森妹 謝達誠 謝雲霞 謝謦陽 謝芝莉 謝金梅 謝仁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上訴人 彭錦相
彭春梅 兼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彭錦富 上訴人 彭价瑾 (即 彭武龍 之承受訴訟人)
陳彭日春 謝張二妹 徐謝秋香 曾 謝春香 曾 謝冬香 鍾錦棠 鍾錦榮 鍾錦輝 譚松菁 朱 譚玉英 陳仁俊 陳仁傑 陳文惠 胡素華 (即 彭德謀 之承受訴訟人) 彭姿燕 (即彭德謀之承受訴訟人) 彭姿靜 (即彭德謀之承受訴訟人) 彭姿凱 (即彭德謀之承受訴訟人) 彭德桂 彭翊豪 (即 彭智傑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惠玲 (即彭智傑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詹臣鈞 (即彭智傑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閔惠 上訴人 謝雅竹 (即 謝金城 之承受訴訟人)
謝勝賢 謝勝瑋 謝金雲 謝細粉 謝細娟 林弘達 林馨蘋 謝孟勛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雲嬌 上訴人 張勝榮 (即 張鍾綢 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雲 (即 張鍾綢妹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彭添福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江慧敏 律師 鄭玉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第四點關於「謝 彭添進 等5人就系爭4筆土地之應繼分是否已轉讓與 彭添才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彭添進等5人就系爭4筆土地之應繼分是否已轉讓與 謝添才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賴淑芬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