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64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李光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相對人之公司名稱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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