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615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2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準備再開辯論聲請狀乙份,不得與98年度豐小字第
533號案件聲請再開辯論狀並列使用)
(並通知証人戊○○─台中縣豐原市○○街○○號台中縣政府)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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