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葉有勝 上列原告具狀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查報5米道路坐落彰化縣○○鎮○○段47-2、47-3、47-4三筆土地之各別面積?
三、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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