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許邇瀚
被 告 司徒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許邇瀚
被 告 司徒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