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詹益欽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
105年9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二)本院衡酌受刑人詹益欽所犯上開2罪,分別係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及妨害名譽之犯行,罪質相異,且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1年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關於有期徒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編號1、2所示併科罰金與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名譽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罰金8千元│││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04年02月15日│105年0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421號│105年度偵字第583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216│105年度豐簡字第169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2月17日│105年05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豐交簡字第1216│105年度豐簡字第169號││││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08日│105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534號│105年度罰執字第532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