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莊淽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