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晨昜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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