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國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國欽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4年3月23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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