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樺碩光學眼鏡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載有積欠98年9月1日至99年8月31日止之服務費,且債權之對待給付是否履行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依據,雖債權人以所簽訂保全服務契約為據,惟債權人之保全服務期間尚未屆滿且對待給付是否因此免除,尚非無疑,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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