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68號聲請人 許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8-NX-734-7│1│300│├──┼────────────┼──────┼──┼──┤│0002│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0-NX-845-4│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