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票字第664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