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麗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邱麗香自民國112年9月13日清晨5、6時許起,在彰化縣○○鄉○○村○○巷0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上午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行經彰化縣○○鄉○○巷0號前,自撞路邊花盆,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01毫克。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邱麗香業於113年1月25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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