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 馮家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正確之債權本金請求金額為何?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