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3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告  康登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 康登傅 」之記載,應更正為「康登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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