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同年月二十一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