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月間至同年10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0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587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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