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陳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 陳成山
廖茂川 廖耀宗 廖瑞仁 陳彩鳳 陳勇舟 陳品龍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沐桂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9,359元,【計算式:(土地地號1011、1011-2、10
07、1007-1、1008、1010面積共2,242㎡×公告土地現值23,500元×原告應有部分57/480)+(土地地號1011-1、1003、1007-2面積共173㎡×公告土地現值23,500元×原告應有部分57/480)=6,739,359元(小數點後捨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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