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黃琮瑜 法定代理人 黃筱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秀滿 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4,855元【土地價額(39544×16300×45/100000)+房屋課稅現值424800=714855,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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