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94號抗告人 李龍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0日原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5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麒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