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64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蘇韋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參拾肆萬零陸佰捌拾陸元(二)壹拾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新台幣)

001

340,686元

113年6月9日

5.91%

900元

002

4,951元

113年10月15日

6.37%

003

66,200元

113年10月15日

13.5%

004

29,090元

113年10月15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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